一、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行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 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方法:

  攜帶國民身分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若有體檢表、意外險以外之保險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歷證明或技職證照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當庭向檢察官聲請。

Posted by 傑司洛(justlaw) at 痞客邦 PIXNET 留言(1) 引用(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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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napoleo
  • 依你的方法去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碰上很爛的書記官的話,他會搬出法務部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規定中之審查標準來拒絕,且故意不作成書面資料讓你無法聲明異議,正確的方法是於地檢署遞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狀,使其必須作成書面資料,才不會向我一樣碰上烏龍書記官跟本就不幫你作書面記錄,等到執行處通知再去準備國民身分證、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 書,若有體檢表、意外險以外之保險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歷證明或技職證照證明等相關文件資料,親自前來本署 執行科當庭向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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