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 10 週一 201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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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19 週三 201213:53
債權人押債務人上車簽本票 警方:涉嫌妨害自由罪及恐嚇取財罪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日前破獲一起將被害人帶上酒店,並且將其灌醉後,以準備好正反兩面都一樣的打火機,與其以拋擲打火機賭正反面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輸掉新台幣八十萬元,並以恐嚇等方式強迫被害人簽下本票的事件。
警方表示,被害人平時就有喜歡與人賭上兩把的習慣,嫌犯即看上這一點,將被害人帶至酒店將其灌醉後,嫌犯就推託找不到其他賭具為由,以正反兩面皆一樣的打 火機與被害人對賭,參照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取財罪的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到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嫌犯一開始即明知打火機正反兩面皆一樣,還在選擇有利於己的情況下與被害人對賭,自屬有詐欺被害人的意思。
警方指出,在被害人與嫌犯對賭過後幾天,嫌犯即夥同友人前往被害人家討債,並把被害人強押上車,而且手持球棒恐嚇要打斷其手腳,逼迫被害人簽下五張十萬元 及兩張十五萬元本票後才放人的部分行為,已經涉嫌違反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的妨害自由規定,且違反了同法第 346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恐嚇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到者的恐嚇取財罪規定。
此外參照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且當場賭博的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予以沒收,此乃同條第2項所明定,另被害人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且按照票據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 9月 12 週三 201214:48
未及時處理性騷 判罰人力銀行
一家人力銀行未及時處理派遣人員遭性騷擾的申訴案,遭裁罰新台幣10萬元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日前判人力銀行敗訴。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趙女於民國99年12月間經人力銀行僱用,派遣到台灣微軟公司擔任業務管理師。
趙女控訴,她參加公司聚會時,遭美商微軟公司高階主管性騷擾,被摸了肚子及大腿,人力銀行未盡雇主防治性騷擾責任義務。
人力銀行因此被台北市政府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10萬元,人力銀行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人力銀行主張,趙女指控的性騷擾事件並非發生在工作環境,也與執行職務無關,且涉性騷擾者並非人力銀行或人力銀行的受雇者所為,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無關。
另外,人力銀行主張他們與台灣微軟公司共同合作調查,提供即時且必要的諮詢協力,2公司並保持密切聯繫,並無忽視派遣人員權益。
法院審理認為,人力銀行廣受求職者的信賴,是大多數派遣員工的法定雇主,應負起保障勞工的責任,卻在獲知本件性騷擾事件後
未積極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2個月後才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未盡法定雇主責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人力銀行敗訴。
- 9月 04 週二 201211:29
GPS查外遇 不算妨害秘密
高雄市林姓婦人委託徵信社調查丈夫外遇,在丈夫轎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涉妨害秘密,高雄地院判她拘役50天,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她並非「無故」侵犯隱私,改判她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98年4月間林姓婦人(36歲)以25萬元委託當時任職徵信社的楊姓男子(法院通緝中)調查丈夫外遇。林依楊指示申辦3組電信門號後,將各門號SIM卡交給楊,楊裝入一個具有GPS衛星定位追蹤功能追蹤器,一天夜裡在中山大學停車場,將追蹤器裝置在林女丈夫使用的轎車駕駛座底下,用以追蹤丈夫行動。丈夫發現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林女辯稱她有告訴徵信社,不可以做違法的事情,徵信社只說GPS 可以讓她知道車子的去向,並沒有告知另有監聽、錄音的功能。
一審法官認為,以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他人車上,是對他人生活進行全面性而無限制的監控,嚴重妨害他人的自由,。
二審法官則表示,林女為調查丈夫外遇,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的動機,並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與急迫性,應非「無故」妨害丈夫的秘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
- 8月 29 週三 201214:34
凶宅沒告知 判賠買家573萬
新竹市范姓男子前年花430萬買一戶公寓,打算做結婚新房,裝潢期間,聽鄰居說房子是凶宅,向警察查證,確認原屋主女兒在屋內燒炭自殺。他嚇得向前屋主求償,新竹地院判前屋主需賠償房屋價金、裝潢金及違約金共573萬餘元。
范99年11月間向林姓男子買下一戶公寓,花費近百萬裝潢,裝潢時,鄰居告訴他,前屋主女兒92年間在屋內燒炭身亡,得知房子是凶宅,范詢問林姓仲介,仲介找來有靈異體質的同事看屋,同事跟他說「怪怪的」,他再度詢問原屋主,屋主反應強烈,怒斥「誰在亂傳」。
范憤而提告,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並求償違約金430萬,加上裝潢、代書等,共930餘萬元。
新竹地院開庭審理時,林姓前屋主表示,「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是仲介自行勾選,他沒有隱匿或欺瞞,他也說,「凶宅」是主觀感受。仲介則說,簽約時,將現況說明書逐一宣讀,林姓屋主沒表示意見。
法官認為,經查林姓前屋主女兒在此自殺,林未盡誠實告知義務,欺瞞購屋者,雙方得解約。
- 8月 21 週二 201210:05
網路賣山寨LV包判賠214萬
新竹縣錢姓女子在網路上佯稱自己是住英國的貴婦,有很多用不到的名牌包,委託在台灣的友人幫忙賣,但許多賣家收到後發現竟是仿冒品,憤而提告詐欺,LV在台代理商也對錢女提出鎖賠1073萬元,新竹地方法院判錢女應賠214萬元。
檢警調查,錢姓女子在網路上以其女兒名稱註冊網路拍賣帳號,對外佯稱有很多LV、GUCCI、PRADA名牌包,並附上購買證明來驗明正身,97到98年間有10多個買家上網向錢女購買名牌包,不料收到卻發現是仿冒品。
不少買家接近真品的價格買到仿冒品,氣得找錢女理論,但錢女屢次找藉口推託,甚至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被上游詐騙,最後錢女直接藉故拒不聯絡,十幾名被害人告上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被告錢女所說的上游,僅是臨訟虛構出來的人物,依詐欺罪判錢女兩年徒刑。
另LV的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也對錢女提起損害賠償民事告訴,要求錢女賠償售出仿冒品平均售價21467元的五百倍,即1073萬元作為賠償金額。
法官審理後,以被告錢女犯罪期間半年,所販售商品的規模、侵害手法及態樣等考量後,認為賠償平均售價的一百倍為合理,因此判錢女應賠償LV公司214萬元,並在報紙上刊登判決主文。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8月 10 週五 201212:48
買到事故車 判車商全數賠
基隆巿曹姓男子去年買二手車,言明不能是事故車或泡水車,沒想使用後屢次故障,送鑑定確認是事故車,打官司要求退還車款並賠鑑定費,基隆地院審理,認為車子確與約定品質不符,判車商照數全賠。
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去年10月花9萬5千元,向黃姓車商購買車齡10年的福特六和廠牌二手車,雙方簽訂契約時特別約定,若為事故車、泡水車,應無條件退費。
曹姓男子使用後因車子經常故障,短短數月就花了6400元修車,考量行車安全,今年5月花6000元送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才發現竟是事故車。
鑑定指出,這輛二手車的左前門、左後葉子板曾遭撞擊修護,但以計程車中古板金材料更換,輪胎鋼圈鏽蝕嚴重,後排板金也是以計程車二手板材焊接,車況惡劣。
黃姓車商辯稱買賣時已說明車況,當時買家沒意見才購買。這輛車曾發生過小擦撞,在監理站或警察局都未有重大事故紀錄;且依中古車公會認定,重大事故是指車身大梁受過撞擊,這車只用中古材質焊接。他願意負責保固,但對方拒絕。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一般而言,車輛是否曾碰撞,影響二手車價值頗大,車商出售車輛時明知曾發生碰撞,受損部位又只用中古材料更換,卻未告知消費者,自應付瑕疵擔保責任。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 7月 31 週二 201215:46
竹院檢家暴起訴判決各一起 男性都是被害人
新竹院檢各一起家暴案件,被害人都是男性!其中一名女子不滿男友分手,不但誣指男友性侵害,甚至到男友公司站崗吵鬧,法院核發保護令,但女友依然故我,另一名女子離婚後仍不斷騷擾前夫,甚至一夜狂撥一百四十二通電話,要不然就是割腕跳樓相逼,都被法官依違法家暴法判刑。
新竹一名吳姓女子,懷疑男友另結新歡,經常打電話或傳簡訊恐嚇羞辱男友,也曾到男友的公司站崗吵鬧,男友受不了而分居並提出分手要求;卻不料吳姓女子採取更激烈的手段,跟蹤男友行蹤,還到警局指控男友性侵害,男友不堪其擾,於是聲請保護令,新竹地院去年核發臨時保護令,禁止吳姓女友騷擾,或距離辦公室至少廿公尺。但吳姓女子還是持續傳簡訊恐嚇騷擾,全案檢方偵查終結,吳姓女子被檢察官依違反家暴法起訴。
另外,新竹一名女子難以接受離婚事實,經常打電話、傳簡訊騷擾前夫,甚至以割腕、跳樓方式尋短,使前夫不勝其擾聲請家暴令獲准;但前妻仍不顧家暴禁令,不斷撥電話給前夫,甚至一個晚上狂撥一百四十二通電話,撥到前夫的行動電話沒電為止,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法官依違反家暴令罪名,判處五十天的拘役得易科罰金,但法官審酌被告事後已有悔意,給予緩刑兩年的處分。
- 7月 23 週一 201210:21
網拍日本超夯「小花眼藥水」 女遭判刑3個月
日本超夯的小花眼藥水(ROHTO LYCEE)有「赴日必敗品」之稱,號稱點了之後能讓眼珠黑白分明、又大又亮,但台灣仍未經衛生署許可販賣。一名42歲於姓女子就因網拍小花眼藥水,慘遭警方查獲送辦。
4月,於女看準商機在拍賣網站上販賣小花眼藥水,但藥水內含Camphor等西藥成分,屬於台灣尚未核准銷售的禁藥,於女公然在網路上販售明顯觸法。警方喬裝成買家和於女相約松山火車站面交,一舉將她逮捕。
台北地院依違反《藥事法》判處於女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不過因於女坦承犯案,獲緩刑2年、支付國庫1萬5千元緩刑處分金,全案可上訴。
- 7月 23 週一 201210:17
不讓救護車 罰款加吊照
車禍重傷的十二歲男童陳光輝,昨晚從苗栗轉送台中途中,救護車疑在國道上遭前車擋道,導致送醫延誤,到院後急救仍宣告不治,近年救護車值勤時遭惡意擋道狀況頻傳,顯示用路人道德有待考驗。
國內近年屢傳救護車遭擋,二○一○年底,台大蕭姓博士生在新北市駕車阻擋救護車並比中指,導致救護車急煞、救護員撞傷,引發網友人肉搜索撻伐,並冠上「中指蕭」稱呼,事後蕭姓博士生遭學校記過,台北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
去年七月,台中市救護車載送癌末老婦回彰化,行經國道霧峰交流道近國道六號交流道附近時,遭前方黑色轎車屢次擋道不讓,他二度廣播「車上有病患,請不要阻擋救護車」,都未見回應,甚至還看見駕駛拉下車窗露出得意微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