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自由意願之性行為即使是同性也將觸犯法令!高雄江姓、劉姓男大學生,騎單車出遊,在民宅躲大雨時偶遇顏姓男子,相談甚歡後該男子招待2人到住處過夜,還招待二人飲酒。3人酒後共睡一床,但顏嫌卻趁2人酒醉不醒人事時上下其手,不但幫江口交還在其身上種「草莓」,隔天二人向警方報案,經法院審理後,判顏嫌徒刑4年2月,該案仍可上訴。

楊永吉 律師 法律小解說:
在《妨害性自主罪》裡規範了性犯罪案件之各式刑度,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現行修正後之刑法規定,男女都可能是性侵害的被害人,且對於性交之定義,也擴大為口交、肛交、指交、異物插入都算成立,而除了男女之外,不論是女女或男男,都可能成立上述罪嫌,畢竟時代在變,法令也跟著在變,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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