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應逐次檢附當年度居民身份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前述證明檔案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該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之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至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證影本作為證明檔案,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之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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