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坡地保育條例規定,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或占用。有意開發,必須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經營或使用山坡地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墾殖或設置工作物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其墾殖物及工作物沒收之。
     
  • 森林法也規定,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要求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森林法規定,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詹士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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