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士熊
轉載來源:中央研究院計算中心
http://www.ascc.sinica.edu.tw/nl/86/1315/03.txt

*電腦軟體的著作財產權著重於限制使用者複製程式的份數,而非多少套磁片、磁帶或光碟。

財產權指的是依法可使用或處分財產,藉以滿足身心需求或牟利的權利。財產權受法律保障,他人不得侵害。智慧財產權為財產權的一種,由相關法律所特許,適用於智慧財產。顧名思義,智慧財產是由某個團體或個人以其智慧所創作或蒐集整理的事物,主要包括:著作、專利、商標、積體電路佈局和營業機密。除了營業機密之外,其餘四項智慧財產,我國都已制訂了相關法律以為規範。

電腦的智慧財產權與前述五項都有所牽涉。舉例來說,電腦系統與軟體的品牌屬商標權範圍;電腦內部積體電路(尤其是CPU晶片)的設計屬專利權或積體電路佈局;電腦系統的設計、製造屬專利權或營業機密;電腦軟體(包括程式、檔案、資料庫等)則屬著作權、專利權或營業機密。由於營業機密尚未立法,本文將僅限於探討與電腦軟體相關的著作權和專利權。

電腦軟體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採自然主義,規定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比較特別的是,著作權法規定除非另有約定,著作權屬實際製作著作物的人所有。換言之,若事先未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機關或公司的員工因職務指派所設計撰寫的電腦程式或製作的檔案、資料庫,其著作權歸該員工所有。此外,機關或公司因業務所需委託他人設計撰寫電腦程式或製作檔案、資料庫者,其著作權亦歸受委託人所有。機關或公司主管需特別這兩項規定,指派員工或委託他人設計撰寫電腦程式或製作檔案、資料庫時,事先以契約明訂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可區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份,前者為名,後者為利。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享有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方式公開發表其著作,以及保持其著作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的權利。這些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能轉讓或繼承,並且不因著作人死亡而消失。換句話說,不論著作人存歿,他人不得變更著作人或著作的名稱。但是在不違背著作人原意和特定限制條件下,可變更著作內容。就電腦程式而言,為適用特定電腦,或改正程式設計明顯而無法達成原來著作目的的錯誤,得做必要的修改。

電腦軟體的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重製與改作兩項。所謂電腦軟體的重製,其實就是複製。只要一個簡單的命令(例如copy或cp)和必要的媒體(例如磁片),就可以很輕易的重製電腦程式或檔案,但資料庫的重製就比較複雜一些。重製權的利益在於一套電腦軟體可以銷售給數以千、萬計的使用者,從而獲得大量金錢收益。由於電腦軟體極容易重製,並且重製幾乎不需要什麼成本,因此其重製權著重於限制使用者複製程式的份數,而非多少套磁片、磁帶或光碟。重製權甚至還可進一步引伸為限制一套軟體系統同時間使用者的人數(習稱使用權數)。電腦軟體之所以區分單機版、網路版和主機版,理由在此。單機版軟體只允許每次單人使用,網路版和主機版軟體則通常依使用權數計價。

電腦軟體的改作,通常表現在版次上,例如MS-WORD從5.0版到6.0版再到7.0版就是一連串的改作。電腦軟體的改作,可能是廠商為了新增功能或提昇速度以強化市場競爭力,或者更可能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就像有些人勤於追求流行風尚,不少電腦使用者以為新就是好,遇有新版軟體推出,必定花錢購買,全然不顧是否實際需要或合乎經濟效益。使用者追求時髦的心態,正是改作權能創造大量金錢收益的基礎。

電腦程式和其它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合理使用和權利耗盡三方面有些差異。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方面,個人的一般著作財產權是終生有效並及於身後五十年,但程式的著作財產權期限則是從公開發表起五十年。不過以目前電腦科技的快速發展來看,電腦程式的五年存活率已經很低了,五十年的保護期恐怕只是法律文字罷了。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其著作,稱為合理使用。例如,個人非為營利,在合理範圍內可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用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因教學或研究所需,在合理範圍內可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等。電腦程式卻被排除在可合理使用的著作之外。也就是說,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重製電腦程式。但允許因備份(backup)所需而重製。

所謂權利耗盡,意思是說著作財產權人售出著作重製物之後,就不能對這個重製物的處理或使用有所主張。例如,有人買了一本書,他可以出租賺取租金或看完書之後轉售,這本書的原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干涉。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買來合法的電腦軟體不可以出租。至於能否轉售,則無明文規定。不過依情理判斷,只要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應該可以轉售。例如,出售二手電腦時,應該可以連同電腦所安裝的合法軟體一併轉售。 

侵害著作權不只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依著作權法規定還要負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和罰金,處罰相當重。電腦使用者應避免使用非法軟體,以免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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