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嫁入豪門,外界總以為「穿金鍍銀」;但名模王靜瑩與南港小開陳威陶離婚後,卻指控陳威陶白住她的房子,還向她借了三百四十五萬元。台北地院昨天判決陳威陶必須還屋還錢,並支付每月租金四萬多元。陳威陶昨天表示不服將上訴。王靜瑩則表示,對判決結果很滿意,認為是司法還她的公平和正義。


王靜瑩向法院指出,位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的房子,從簽約、繳頭期款到貸款,都是她接洽,房子也是登記在她名下,和陳威陶毫無關聯;雖然曾向陳威陶借兩百五十萬周轉繳簽約金,但已返還。王靜瑩還說,陳威陶五年前向她借錢,後來用母親王美惠簽發兩張面額共三百四十五萬元的支票償還;王美惠過世後,這筆帳至今未還。陳威陶反嗆王靜瑩,堅稱房子實際產權是他所有,一直由他繳貸款,房子只是借王靜瑩名字登記。


法院認定,陳威陶雖然曾繳付多年房貸,但這只是夫妻應分擔的家庭生活費用;而王靜瑩即使在婚後經濟負擔較重的時候,仍持續繳房貸,並向銀行借新還舊,這房子如果只是借名登記在王靜瑩名下,為何陳威陶後來不出面支付房貸?判決指出,陳威陶既與王靜瑩離婚,就應搬離,並自離婚起到遷讓日止,按月支付租金給王靜瑩。至於借款部分,由於陳威陶的母親已過世,陳的阿姨成為繼承人,法院判決,陳的阿姨也要負繼承人的給付票款義務。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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