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未來民眾只要有意願,就可以在健保IC卡上加註器官捐贈意願,而且具有等同書面意願書的法律效力。

國內推動器官捐贈以來,雖然捐贈意願人的意思都有註記在器官捐贈同意卡上,但若沒有隨身攜帶,一遇到緊急情況,不一定能即時表達;立法院通過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上增訂,健保卡上可以註記器捐意願,而且效力與書面意願書正本相同。

不過,意願人如果反悔,在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的意思,與健保卡上註記的捐贈意願不一致時,仍將以意願人明示的意思為準。

為避免重演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修正案也規定醫院必須在捐贈者的病歷上,記載完整醫療紀錄及書面檢驗報告;未來器官捐贈者所在醫療院所,必須在器官移植手術前,提供捐贈者相關醫療檢驗書面報告,給受捐贈者的醫療機構。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傑司洛(just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