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較為複雜、難懂,若投資型保單商品有連結此類商品,金管會要求,該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必須對消費者提供充分的商品風險揭露,以及重要資訊加強解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標的,包括:共同基金、公司債及結構型債券等,其中,「結構型債券」為一種結合固定收益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

金管會表示,由於「境外結構型」商品較不容易為一般人理解,若保險業擬透過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時,該結構型商品需先經壽險公會審查通過,並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完成保險商品報送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後始得銷售連結。

在結構型商品之重要資訊揭露方面,保險局官員則指出,除要求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由銷售機構轉交投資人,招攬人員於招攬時,也應就上述文件所載重要資訊加強解說之外,並應就保險公司提供風告書重點摘要予以宣讀,經要保人簽名以示瞭解。

保險業者必須於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撤銷期間屆滿前,進行逐案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已充分告知購買該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風險、費用率及適合性,且客戶已了解相關風險。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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