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註記。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

  • 如何辦理註記。

發票人得檢具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或相關單據,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並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清償註記。

  • 票據因那些理由被退票者,必須辦理清償註記。
  • 存款不足。
  • 發票人簽章不符。
  •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 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 發票人在退票後多久期間內清償票款得申請辦理註記。

發票人於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得申請辦理註記。

  • 發票人於96年6月30日以前,所發生的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未經註銷者,可否辦理清償註記。

可以,發票人可比照90年7月1日施行的新規定,在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內清償票款,辦理清償註記。

  • 退票清償註記期限為多久。

自退票次日起算三年。

  • 發票人辦妥提存備付註記,其備付票款留存帳戶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三年,發票人如動用該備付款項時,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如何處理。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在發票人動用該備付款後兩個營業日內,具函當地票據交換所取消備付註記,該退票即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 發票人辦妥提存備付註記,其備父票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已滿三年,而原退票據仍未重新提示時,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如何處理。

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應即填具「支票存款戶備付期滿註記申請單」,送當地票據交換所備付期滿註記,發票人即可動用該備付款,且該張退票不計入拒絕往來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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