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包租婆」必須注意了!為避免改裝的公寓有損害公共安全的狀況發生,內政部在96年發布了新的解釋,規定房東不得擅自變更房屋格局,如要變更,必須先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建,將處六萬到三十萬罰緩,甚至強制拆除。
目前分類:生活法律常識 (70)
- Jul 30 Fri 2010 10:33
公寓變套房,房東裝修前須提申請
- Jul 19 Mon 2010 11:10
如何避免約會強暴?
- 在待人接物上,要機敏警覺,不要使自己陷於有利於歹徒行暴的機會。
- 在衣著態度上要合宜適當,不要吸引歹徒行暴。
- 在工作生活中要謙虛,不要使自己成為易於被害的目標。
- 上、放學的時段也應特別注意。
- 有某些地點是強暴案件較易發生的地方,在危險時段應儘量避免前往,也必須提高警覺,例如,自己或朋友家中、偏僻的場所或汽車旅館。
- 約會前儘可能將約會對象、時間、地點及預定回家時間告訴家人或朋友。
- 不再共進餐宴時,隨便答應對方喝酒。酒精是情感催情劑,也會是強暴的武器。不喝來路不明的飲料或已開封過的飲料,避免被對方故意下藥。
- 最好不要單獨前往對方住宿地點赴約,切忌進入其房間或臥室。對方如果對你毛手毛腳,不要裝糊塗,要立即反應讓對方知道你的不悅。
- 要明確表達自己的意見,不想或不同意對方不合理的要求時,要勇敢的說「不」。如果察覺對方神色有易,如有性暗示或輕薄動作時,應立即下定決心離開。
- 對方提出「非分」要求,遭到拒絕後,會立刻勃然大怒,此時最好離開。
- 對第一次約會的對象,其背景,品性應先了解,不宜貿然赴約。
- 對於喜歡用污穢性言語、立論,評論對方的人,最好遠離。
- 控制自己的衝動,了解、尊重對方的感受,不要讓慾望控制了你的行為,而且性的興奮並不能當作你強迫對方有性行為的藉口。
- 不要假設你們兩個對親密程度的要求一致,他可能想要一些性的接觸,但不是性行為,與你的想法是不一樣的。
- 如果你從對方那裡得到了不確定的訊息,請說出來,並且問清楚,如果你發現對方不能確定是否要有性行為,停下來,討論一下。
- 當對方說「不要」就是代表「不要」,不要將它解讀為「不要其實就是愛」。
- 避免用:「現在不要,這次不要」,因這樣的拒絕方式有敬請期待,下回也許可以的意思。
- Jul 19 Mon 2010 11:09
國家賠償法簡介
國家賠償的意義: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 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即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 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1項)。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該法第3條第1項)。
- 賠償義務機關(即請求賠償之對象):
- 依二、之1.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該法第9條第1項)。
- 依二、之2.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該法第9條第2項)。
- 如前二項賠償機關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若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該法第9條第3項)。
- 不能依前述三種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如其上級機關不明時,得遂級請求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上級機關或再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或再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該法第9條第4項)。
-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之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因其人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不法侵權行為,或於設置、管理公共設施上有欠缺,致人民遭受損害者,則以該公法人為賠償義務機關(該法第14條)。
- 請求權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民法第194條)。
- 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
- 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民法第192條第2項、第1114條)(第2.、3.及4.款之人,以被害人死亡始得為請求權人)。
- 請求期限: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該法第8條第1項)。又上開所稱知有損害,指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而言(該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
- 請求程序: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載明法定應載事項,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除因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而拒絕賠償者外,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當地管轄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資救濟(該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17條、第19條)。
- 請求賠償之範圍:
1.財產上損害:
- Jul 19 Mon 2010 11:06
性侵害的問題越來越多,該如何防範?
(一)預防措施:
1.教導孩子保護、珍惜自己的身體,瞭解身體是應受到尊重的,要護衛「身體自主權」。不當
- Jul 19 Mon 2010 11:05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 Jul 06 Tue 2010 16:26
車體損失險,認清甲、乙、丙三式承保範圍
張先生某日開車上班,在倒車時不小心撞到後面電線桿,車身後方出現嚴重凹損,心想還好有投保車體損失險、可以省下一筆維修費;結果,保險公司卻向張先生表示,他投保的是「丙式車體損失險」,必須在「車對車」碰撞情況,才能理賠,讓張先生大表不滿。 汽車是國人普遍使用的生活交通工具,許多民眾會替自己愛車購買一份車體損失險,希望能多一層保障;不過,由於市面上銷售的車體損失險種類眾多,許多車主購買之前,並沒有弄清楚保險商品內容,使得類似上述個案的爭議經常發生。
「購買車體損失險,一定要先了解商品承保範圍!」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通常會先確認該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因此,消費者應先確認所購買之商品類型為何,避免事故發生後卻無法獲得保障。
- Jul 06 Tue 2010 16:20
家庭暴力發生時該怎麼辦?
- Jun 29 Tue 2010 09:39
消費爭議如何進行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就消費者申請調解之要件,調解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以及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予以規定,至有關調解之進行問 題,則在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補充規定,授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頒「消 費爭議調解辦法」,以資依據。其要旨如下:
◎書表申請調解:
- Jun 29 Tue 2010 09:38
消費者於何種情形下得向何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 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爰說明其要件如下:
◎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
- Jun 29 Tue 2010 09:37
租房子一定要訂契約嗎?(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 )
契約的定義很簡單,只要兩個對自己意思可以完全認識與表達的成年人,對於某一件事達成相同的共識,一方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部份義務,另一方負擔相對應的義務和享有相對應的權利,契約就告成立並生效。
至於有些書上會提到「特別生效要件」這個概念,是法律針對一些比較容易發生糾紛的契約類型所特別要求的條件,法律規定要達到這些特別的條件,該類型的契約才能真正生效。但其實契約就是一般社會生活的遊戲規則,大家對相同的遊戲規則達成一定共識,社會生活就會通行無阻,等到有人破壞這個遊戲規則,再由大家所認同的遊戲規則來決定應該由誰負起責任。
- Jun 29 Tue 2010 09:33
買預售屋之注意事項
1. 消費者可享至少5天契約審閱期。
2. 詳察並保留建商提供的平面圖、側面圖、俯視圖、配置圖及廣告傳單,以利日後比對及舉證。
- Jun 22 Tue 2010 09:53
申請社會救助問答集
問一、何謂低收入戶?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Jun 22 Tue 2010 09:52
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
1.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應逐次檢附當年度居民身份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前述證明檔案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該公證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之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至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證影本作為證明檔案,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之免稅額。
- Jun 15 Tue 2010 09:24
簽買賣契約時,我應該注意哪些事呢?
- Jun 15 Tue 2010 09:23
避免求職陷阱之三大準備、七不原則
- Jun 15 Tue 2010 09:22
法院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定?
再就親子法之規定,過去係以「為親」為出發點,演變至現代則改為以「為子」為出發點,而現代親子法規定中,有關子女監護之決定事項,係以子女本身之最佳利益為依歸,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明文規定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 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而應審酌之事項,是在子女利益優越性意義之下,惟「子女最佳利益」畢竟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其內涵及外延在具體個案之中,法院認判斷子女之最佳利益,所依據之具體事實為:1.有關決定子女監護之積極事由:
a. 父母之親權能力(包括生理、心理、性格、教育程度、感情成熟度)。
- Jun 09 Wed 2010 13:33
如何預防住家被竊?
- Jun 02 Wed 2010 09:24
線上遊戲之相關法律?
1. 虛寶、虛幣之認定
■刑法第 10 條 ( 電磁紀錄的定義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Jun 02 Wed 2010 09:23
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