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生活法律常識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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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借貸應注意下列幾點事項,以免成為高利貸放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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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應向銀行或合法業者為之,若向個人借貸,則應先言明借貸利率並明訂契約,勿隨意簽下空白契約和本票,以免造成終身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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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效中斷的請求書:
法律上,未收的債權自得請求給付時開始,持續經過一定的期間,如不請求者,債務人可拒付,與其請求消滅無異,稱為消滅時效。時效期間的長短因債權種類而不同,例如出售商品的貨款請求權為二年,逾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是消滅時效將屆滿時,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依民法規定,已進行的時效重新起算,如果利用存證信函請求,保存證據,萬一債務人主張時效,因有證據可以對抗,權利較有保障。不過,時效中斷後,依法須於六個月內起訴,千萬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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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賣家評價數及交易資訊,若買家從得標到給評價時間過短,恐是假評價。
2. 盡量選擇當面交易、貨到付款或超商付款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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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簡稱C/O,為證明貨物產地或製造地的文件。由於進口國會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所製造的產品,課以優惠性的關稅,或為了限制或禁止某些國家的某種貨物進口等目的,而要求進口商於進口報關時,應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為憑證。該項證明書的發給機關,通常為駐在出口地的輸入國領事,或出口地的商會。 原產地證明書的作用大致為:
1.防止由禁止貨品出口國家貨品之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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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資格: 只要年滿18歲(含)以上,設籍於本國之國民 (即為自然人),且未受禁治產宣告者。
申報地點:申辦自然人憑證並無戶籍地限制,可跨縣巿辦理,民眾可親至鄰近有辦理此項業務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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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戒除貪念,遠離中獎詐騙。
二、不接「不顯示來電」電話,幫助您拒絕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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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士熊
轉載來源:中央研究院計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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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預防
    • 俗語說「遠親不如近鄰」,因此,平時家家戶戶都能敦親睦鄰,一定有助於守望相助。
    • 自己的生活作息,財經狀況應該注意保密,不要隨口洩漏或炫耀。
    • 家中的安全設備與防範系統,儘量求其齊全,以下各種裝置可供參考:
      • 可以由內而外透視的眼孔。
      • 有插栓的門鍵。
      • 裝置鐵門。
      • 遮蔽性高的窗簾。
      • 求援的個人警報器。
      • 適當的自衛防身器物。
    • 勿讓人知道你是獨居者,或單獨一人在家。
    • 偽裝有多人在家的樣子,在以下方法:
      • 將非同住親人的物品、衣飾,擺置於最明顯的處所陳列。
      • 同時開啟不同房間的兩處燈光。
      • 對投石問路的可疑電話,故意詢問其是否找非同住家中談話。
    • 應門時,應提高警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 從眼孔檢視。
      • 如為陌生人,可隔著鐵門與其交談,查清其身分與來訪目的。
      • 假裝反身與家人應答,使其知難而退。
      • 儘量避免他人借用電話,請其就近尋找公共電話使用。
    • 家中水、電或家具修繕,最好委託牢靠的熟人行號處理。
    • 新認識的日常必須品供應商,聯絡前最好打聽其信譽,方可接洽往來。
    • 養成隨手關門的習慣,減少歹徒的任何機會,切忘倒垃圾時以為離家時間的短暫,貪圖一時的方便打開門扉,方便自己的進出而造成危險。
    • 一人在家避免單獨見客。
    • 返家前應注意
      • 住宅外觀是否有異於平常之跡象。
      • 如果發現門、窗、鎖具遭破壞,不要入屋,應立刻報警處理。
      • 打開門鎖入門前,應回頭查看是否有人跟蹤,如無異樣迅速進屋內。
    • 遷居新宅應將鎖具更換,或加裝其他鎖具與防範裝置。
    • 對猥褻電話應立即掛掉。
    • 就寢前請注意:
      • 開啟適當的照明設備與防範裝置。
      • 檢查空間死角、間隙,謹防歹徒藏匿其中。
      • 檢視門窗、鎖具是否完好。
      • 放下窗簾避免外人偷窺。
    • 友人來訪時居家主人應注意:
      • 時間不宜太晚。
      • 服裝不可過份暴露。
      • 言談舉止不可輕佻。
      • 只可在客廳接待訪客,不可延請入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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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律僅針對有出聲的恐嚇電話約束,出言不遜造成對方心生恐懼可提出恐嚇告訴,惟要注意錄音佐證。

      (一)如果受到騷擾的是家用電話,民眾可向電信公司付費申請來電紀錄,再依騷擾來電號碼向電信公司申請列為拒絕接聽黑名單;至於行動電話騷擾,目前尚無拒絕黑名單服務,民眾可透過行動電話本身的拒接來電功能加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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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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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坡地保育條例規定,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或占用。有意開發,必須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經營或使用山坡地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擅自墾殖或設置工作物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其墾殖物及工作物沒收之。
       
    • 森林法也規定,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要求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森林法規定,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詹士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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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何種情形下,金融業者得拒絕與支票存款戶進行支票存款往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金融業者得予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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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燒東西,挨罰事小就怕傷亡。請注意環境汙染及他人安全,勿隨意於戶外燃燒任何物品。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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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係在禁止事業對交易相對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故事業濫用其優勢地位,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迫使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倘為行業之普遍現象,因其行為違反商業競爭倫理且具有非難性,固有前開法條之適用,惟倘事業並未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自主決定交易及交易條款,而市場上亦有同類或其他替代性商品可供交易相對人選擇時,則不因其具有較優勢之市場地位,逕謂其所適用通行之定型化契約即為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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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謂註記。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

    • 如何辦理註記。

    發票人得檢具清償贖回之原退票據及退票理由單或相關單據,向辦理退票的金融業者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並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清償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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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於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之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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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詢方式可分本人臨櫃委託他人臨櫃郵寄申請三種方式:

    1、本人臨櫃:當事人請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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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有效防範金融犯罪,司法院完成破產法增修草案,訂定「恩隆條款」及「人頭董事條款」,課予會計師及公司全體董事更多的責任,將來若因會計師或公司董事失職導致公司破產,會計師及公司董事名下財產將查封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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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 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 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費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 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 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第1046條之規定)。
    • 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 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各一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 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燬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 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 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失其效力。住居所變更之日起三個月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 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 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 約定財產簡介:
    • 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 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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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平會規定「銀行計收任何名目之手續費用,如『帳戶管理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應於計收前充分揭露,不得以逕行扣抵之方式計收。金融業者未依上開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二、本會(金管會)規定「(1)凡設有帳戶管理費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應於契約以加大、加粗或特殊明顯字體載明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2)如擬變更或增設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者,應於60天前告知客戶,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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